Life, half is memory, half is to continue.
摘抄
交通事故处理原则
By Vincent. @2021.8.19
交通事故处理原则

轻微财产损失事故

这种事故很简单,下车放好警示标志,拍照固定证据,如果妨碍交通,必须移动车辆,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。

因为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十九条第三款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,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;造成交通堵塞的,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。

轻微财产损失事故,具体做法可以参考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,车辆可以移动的,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,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,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,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:

  1. 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;
  2. 碰撞建筑物、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。

之后就是双方协商,报保险就完事了,协商不成功的,让交警定责后再报保险。

人伤事故

分轻、重人伤事故。

如果对方伤势轻微,但是需要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的,先让交警扣车,然后等待对方出院后,约上保险公司,大家双方协商结案直接取回车辆。无谓再“坚持三不一没有”原则,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。这种轻微人伤事故,对方医药费一般不会不超18000元,你方只要有责任,无论大小,交强险都要赔付。即使你方无责,交强险也需要赔偿,最高赔付1800元。(出险后明年交强险保费不会涨多少,不要为了一百几十大动干戈,有这时间耗,还不如出去搬多几块砖都能赚回来了)

然而交警在实际处理事故中,除了追尾以及那些事发突然,驾驶人根本没有时间作出反应的,只要涉及机动车的人伤事故(别理解错了,是涉及机动车人伤事故,特别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的人伤事故),一般都会认为你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。在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,最多去到次要责任。

如果对方伤势较重,但无生命危险,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里面垫付。假设事发时,对方驾驶员只有一个人,联系不上亲属,120救护车一般会要求有人陪护,你逼不得已去了医院,又逼不得已垫付了医药费,记得把药费收据保管好,到时候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,自己掏腰包垫付的单据千万不要给伤者,不然到时候伤者说是他自己出钱的,那就麻烦了

如果对方有家属或者联系了亲朋好友到场,你就不要去医院了,直接留在现场等待交警,配合调查。

后续交警叫你提交资料或者填写个人陈述,你按足要求做就完事了,如果伤者家属要求你垫付医药费,你可以叫伤者家属提供伤者的伤势诊断证明、身份信息等资料给交警,然后要求交警开具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,拿着通知书去到保险公司,让保险公司垫付。

如果伤者家属讲道理,而你自己内心觉得过意不去,可以去探望伤者,这样后续的协商结案也不用闹心。伤者家属蛮不讲理的,你就坚持不探望,除了交强险之外不垫付。

亡人事故

如果对方当场死亡或者送院抢救随时有生命危险,你尽快问问身边的交警朋友,律师朋友,自己的驾驶行为大概会去到什么责任。

如果达不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,而且家属一副要吃人、蛮不讲理的样子,那你可以尽量避免与对方家属接触,一切配合交警处理。甚至坚持“三不一没有”原则,一切按照流程走。

如果是去到主责或者全责,你就准备做好当孙子的心里准备。在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,积极处理,抢救费能垫付则垫付,能探望则探望,多点向对方家属表示歉意,讲声对不起,丧葬费尽量凑足额,对不太过分的要求尽量满足,反正不能再坚持“三不一无”原则,除非你已经做好失去自由的心里准备。

但是我不希望这些举动是为了谅解书而做的面子功夫,而是发自内心深处的愧疚。

扫码分享收藏
扫码分享收藏